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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遍地开花,在“共享经济”和“智能出行”等“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网约车等众多新兴概念。我国网约车行业从2012年起得以发展,网约车短时间内便成为大众出行的主要工具。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现实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复杂的网约车模式下所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明,并且当网约车产生侵权事故时,对于侵权责任的分配也存在争议。2016年底《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得以合法化,然而此办法对不同模式下网约车主体之法律关系的界定仍存在疏漏,对网约车平台一概认定承担承运人责任,致使网约车纠纷裁判混乱屡见不鲜,而前述问题解决的前提便是捋清网约车各模式下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按照车辆所属进行分类,将当前网约车运营模式分为公司自有车辆模式、加盟车辆模式及出租车模式。在公司自有车辆模式下,平台公司与司机形成劳动关系争议不大,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平台公司在承担劳动合同签订、保障司机收入、提供安全保障等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义务之外,还需承担数据信息如实记录及数据监管等网络技术义务。同时,平台公司与乘客形成承运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属于内部劳动法律关系,驾驶员根据平台指示开展对乘客的驾驶服务。网约车加盟模式在现实中更为普遍,根据车辆的具体来源可分为四方协议模式和私家车主加私家车模式,实质上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类似。当前,对于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的分析存在多种学说,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居间关系说等,结合法律关系中实质要件及双方协议,应认定为合作关系,多方主体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及乘坐合同。网约出租车模式是最早出现的网约车模式,网约车平台仅在运营中充当居间人角色,由出租车方直接提供驾驶服务。网约车各方法律责任的分配是以网约车各方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电商平台或者网贷平台,因此不可直接套用网络平台归责模式,而应根据网约车运营的不同模式予以归责。网约车实际驾驶员与车辆所有权人身份常常分离,司机的侵权责任根据其侵权行为判定,而车辆所有权人的责任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包括对运行的机动车是否存在支配管理权以及是否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