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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已经开始步入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时期,高投入、高产出的现代农业特点也随之而来,融资难成为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说,土地是他们拥有的重要资本,但我国法律禁止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这使土地蕴含的资本效应无法得以实现。为解决这一难题,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允许独立后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构想。各地在这一倡导下展开了形式各异的探索,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做法的争论颇多。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展开法学上的研究。文章一共分为以下几部分:绪论部分重点梳理了近些年来中央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从这些文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土地新一轮改革的方向和轮廓,将土地经营权抵押置于"三权分置"的背景下研究也顺应了新一轮农地改革的趋势。第一部分为农地"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学解读。中央政策出台后,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看法。笔者就目前法学界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抵押的研究作了相关综述,总结了法学界对此的研究成果和各派观点,同时指出了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改革的进行需要有理论的支持,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农地"三权分置"是否科学以及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争论颇多,但笔者倾向于农地"三权分置"和土地经营权抵押都有其正当性,并就其正当性进行了法学上的论证。第二部分主要论证了在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虽然禁止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但从《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和但书规定来看,为土地经营权抵押预留了空间。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因地制宜的探索出了不同模式。实践中土地经营权抵押做法的增多使得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不能一刀切的全部否定其效力,否则诸多当事人的权益将难以保障,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由土地经营权抵押引起的纠纷时也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态度。最后就现阶段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乱象提出了规制的建议。第三部分,结合农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律构造阐述了看法:"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关系中的抵押人是土地经营权人,而根据土地经营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经营权人分为原始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人和继受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自然人和普通企业法人被排除在外。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客体是"三权分置"后独立的物权属性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不及于地上农作物。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成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协商方式:协议折价(抵押权人为银行时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方式:强制拍卖、变卖,强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