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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金融市场已经无法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在普遍的信贷制约下,融资受限的借款人,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经常利用非正式融资渠道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这使得许多非金融企业存在再放贷行为。随着2015年《贷款通则》新司法解释的公布,国家明确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活动而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法律将予以支持,同时对非金融企业利用信贷资金从事再放贷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当前企业所面临的金融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在做投资决策时往往被高额利息收入所吸引,没有很好的衡量潜在的信用及合规风险。因此,对企业再放贷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系统化的综合研究能够为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定的实践依据。本文以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的再放贷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参考国内外学者的文献资料,基于相关理论分析,提出本文对企业再放贷行为的定义为企业将获取的银行贷款或者超过正产经营所需的超额资金再次以贷款的形式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影子银行业务。其次,从企业融资模式和资金在资产负债表流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两组模型。最后,借鉴Shin(2013)的方法计算出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的行业年均超额应收款项占比,以2000-2016年间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为样本,将样本根据企业控制权情况分成国有和非国有两组,分别考察其再放贷行为情况;并进一步探讨股权集中及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对企业再放贷行为的影响。基于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四个结论:第一,从企业融资模式出发,发现样本企业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间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且这种关系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均显著存在,表明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存在再放贷行为。第二,通过追溯资金在资产负债表的相应科目中的流向,发现2000-2016年间样本公司金融负债与应收账款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国有企业的估计系数更大,这也进一步说明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存在再放贷行为,且国有企业更倾向存在再放贷行为。第三,通过实证分析可知股权集中度对企业再放贷行为呈现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比发现股权集中度对企业再放贷行为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中。第四,从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角度出发,结果发现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对企业再放贷行为呈现显著的抑制作用,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越强的企业越少存在再放贷行为的可能性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