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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指定辩护制度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目前的指定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而临着种种困境,无论是适用范围狭窄还是指定辩护质量不高等,都导致指定辩护距离立法所追求的目标相距甚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指定辩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促进对公民的人权保障和国家的法治化是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共分引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是对指定辩护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通过对指定辩护制度给予辨析定义。之后简要介绍了指定辩护制度的特征,分类,及其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这部分主要是对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已有形态给予说明,使得文章研究的出处有明确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对世界两大法系现行指定辩护制度的评析。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关于指定辩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借鉴其优点,摈弃其缺点。第三部分是简要阐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改革之理论基础,主要是从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价。第四部分是是对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制度缺陷的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评析及现实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归纳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指定辩护制度两个范围规定之狭窄,经费制度之弊端引起的律师职业风险,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指定辩护制度的缺位。第五部分是针对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制度所分析的缺陷进行建议性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