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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已经进入了关键阶段,但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严重制约下,农村金融供给匮乏,农民贷款难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的“瓶颈”问题。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土地作为农民主要财产无法有效流转融资,除此之外,农民又难以找到高价值的抵押资产,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信贷支持。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深化农村改革发展为主题,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选择全国9个省份的部分县(市)为试点,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2009年3月,又再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10年7月,上述两机构又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将开展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要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必须把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土地流转挂钩,积极推进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行性进行剖析,以期正确认识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及现实约束,并积极寻求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