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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日益突出。在愈加复杂化和专业化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外贸代理制度仍然会存在,并且形式会更加的复杂和多样化。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是外贸代理接受实际货主的委托,办理进出口手续、签订运输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外贸代理和实际货主谁能享有对承运人的诉权,谁能对承运人要求索赔就日益重要起来。国际上,英美法、大陆法和某些国际公约对代理人制度,尤其是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的规定不完全一致,而在中国,尽管《海商法》和《合同法》中有对因代理制度产生的矛盾纠纷做的相关规定和解释,但在纷繁复杂的贸易实践中仍会出现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中,我们主要从提单的角度来分析海上货物的货权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来判断,不同的外贸代理关系介入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外贸代理是否为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外贸代理或者实际货主是否合法持有提单等多种状况下,二者对承运人诉权的不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