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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易所是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辅助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的一种组织机构,这一组织机构在提供交易场所等服务的同时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此外随着保险交易所的发展其也有可能根据法律或授权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我国上海保险交易所的成立正式表明保险交易所这一主体将逐渐在我国保险领域发展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习惯的缺失使得保险交易所法律地位模糊,进而不能明确其与原有各类主体的关系及所负有的权利义务。世界上最成功的保险交易所应属伦敦劳合社,其以航运保险市场的业务起家逐渐发展至今,且上海保险交易所也将航运保险市场纳入业务范围之内,故而在探讨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时以航运保险为视角既符合其发展规律,也符合我国保险交易所的发展需要。本文主要分为概述、正文和建议三个部分对保险交易所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1.概述部分从交易所的本质属性入手,对保险交易所的定义进行明确,此外,保险交易所不同于我国已有的其他金融交易所主体。最后,对研究保险交易所在我国航运保险市场中法律地位时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中包括:保险交易所的性质;与其他航运保险主体的关系;保险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及具体的权利义务。2.正文部分对概述中所总结的问题进行分别论述,在性质方面,作者认为保险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建立与本国情况相配的保险交易所。在与其他航运保险主体的关系方面,保险交易所会是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但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其位置介于各类保险交易主体与政府监督主体之间,而且其属性与保险行业协会更为相似,属于自律管理主体。最后,以保险交易所和各类航运保险主体的关系为基础从学理上对保险交易所负有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需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并无成熟的保险交易所实践,所以该部分在探讨时根据国情对我国已有的其他金融交易所制度进行了选择性的借鉴。3.建议部分将正文中相关的理论探讨和新成立的上海保险交易所相结合,对其将开展的的航运保险市场业务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