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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生效,以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为目的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实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是对我国现行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便利群众诉讼的同时有效的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独特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小额诉讼程序是以效率为重要价值追求的诉讼程序,在发挥快捷等优势的同时也具有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完备等缺陷。而我国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使再审成为当事人可选择的唯一救济方式,救济渠道狭窄的现实在司法实践中亦是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在充分借鉴域外先进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小额诉讼救济机制,使小额诉讼程序不断走向成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现状。通过分析我国小额诉讼的立法规定,指出再审是小额诉讼当事人可选用的唯一诉讼救济方式,群众认可率低。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现行的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第二部分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必要性探究。从法律理论、司法实践两个角度阐述构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意义,证明构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迫切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探析。列举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具体规定,用比较研究方式阐明了“动议”、“特殊上诉”、“裁判异议”三种救济方式的特点,为构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机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构建。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小额诉讼救济机制的具体建议,包括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立裁判异议机制、设立假执行制度。在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基础上,防止小额诉讼程序滥用,促进法院裁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