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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是指停车的地方,包括露天场所及室内场所。车库,是指由开发商专门修建的,为小区业主停放车辆服务的产所。它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规定业主有权使用车库,可以与开发商通过协商来解决车库的所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该规定未充分考虑开发商与业主的不平等地位;另外根据法条规定,开发商与业主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双方约定需要双方有权约定,具备约定的权力基础,而车位、车库所有权都没有确定,双方约定的权利基础没有。最后,众多的业主分别和开发商约定,可能会出现约定不一致的情况。所以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要回归到权利归属的问题上来。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车位、车库性质着手,详细分析车位、车库的类别,探讨车位、车库的性质问题;第二部分开始论述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现实生活情况复杂,本文力求方方面面俱到,详细分析地面车位、独立车库、建筑物首层架空层车位、屋顶平台车位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车位、车库这五种特殊情况,探讨如何解决它们的归属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车位、车库的成本是否摊入住宅的开发成本,如果摊入住宅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是不是应该提高,车位所有权归业主,不过不摊入住宅的开发成本,如何协调开发商和业主的矛盾,达到共赢。车位、车库的成本分摊到建筑成本里面有没有可操作性,能否兼顾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些都将是本文要详细论述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物权法》第74条的一点思考,我国《物权法》第74条为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则存在瑕疵。在实际的生活中会出现很多特例,在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上,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是对立的,物权法规定的约定规则本身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是不是真正满足了业主的需要,而不仅仅是给广大的业主画了一个饼。74条规定只是一个框架,过于笼统,对于现实生活中关于车位、车库的纠纷很难有具体的指导意义,74条还应当不断地细化和完善。法律完善是一方面,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必不可少,政府加强监管,提高开发商准入门槛,这样开发商会严格依法办事,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会发生的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