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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法工作的主体是广大政法干警,政法队伍的政治水平是持续完善政法工作相关制度,提升政法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政法机关保持清醒的政治自觉,要求政法队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政法机构政治督察作为强化政法政治工作的保障制度就具有其必要性。目前政治督察仍处于试点阶段未曾全面铺开,各地的研究报告与试点方案多彩纷呈,体现出对督察工作多种视角的解读,进行了多种方案的探索。文章基于纪检监察相关理论与各地探索实践成果,进行归纳演绎、逻辑推理、总结陈述,努力形成对政治督察的一般认识,力争梳理出清晰的督察制度构建脉络,为全国性的方案出台做出微薄贡献。首先,作为对政法机关政治建设的督察,政治督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全面领导的体现。也是落实党委政法委职能监督的有效手段,更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政法系统督察领域的生动实践;其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内,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完善得益于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两者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者的目标也是高度重合的。政治督察制度的提出和设立基于新中国近70年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变迁与改革经验,它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政治督察制度在这个基础上,广泛吸收监察体制改革思想理论观点,应当秉承党的领导原则并遵行请示报告制度,秉承法治原则并依法明确权力清单,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并坚持程序正义,秉承服从大局原则并主动强化责任意识,秉承问题导向原则并注重加强结果运用成效;再者,政治督察应以六大原则为指导,落实党委政法委的主体地位,以政治督察联席会议为组织方式,以年度例行督察与适时督察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对全体政法干警进行思想政治行为的督察;最后,鉴于政治督察性质与要求,督察过程要严格按照“十项程序”进行。充分运用个别谈话、询问情况、调阅档案、组织评测、匿名问卷、信访受理、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的手段,并在督察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避免落入形式主义陷阱。在工作定位上,政治督察要严格明确权力边界,认清工作性质,与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执法监督、综治督导等工作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