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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恶化的迹象不断显现,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通过费率厘定机制、理赔机制及风险管理服务促使企业保护环境,创建和谐社会。然而我国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却出现了供需不足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的自愿投保的模式造成的。因此本文主要探究适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模式,并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实施建议。
文章首先基于西方经济学理论,结合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特性,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主体在无外界的干预下的选择倾向,得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的自身原因,即需求主体污染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不经济易致此险种需求不足,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承保此险种的外部经济易致供给不足。因此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本身的供需不足需采取外界干预。然而我国目前采取自愿投保模式,缺乏政府的法制和财政支持,供需主体积极性未能调动,最终导致供需不足问题。
本文分析借鉴了国外几种典型开展模式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问题的经验。几种模式各具特色且各有自身适用条件,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环保法律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且存在资产雄厚的企业对国内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质疑的现状,建议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强企自保及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首先将企业按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进行归类,对一般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强制保险,建议组建相互保险公司承保;对资产雄厚的重点污染源企业建议通过自保公司或自保基金自保;对一般污染源企业实行自愿保险,由一般保险公司承保。
在实施中,宏观层面建议政府立法支持刺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完善对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及自保基金的监管法律;对保险公司和企业给予适当的财税支持,提高供需积极性;组建环境纠纷处理机构服务理赔。在微观层面,建议承保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互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范围、提取特种准备金、实现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用经验费率法厘定费率,采用有差别弹性浮动费率制;最后投保再保险分担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