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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也即“地球之肾”,在地球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功能,不仅为人类生活提供大量的资源,为自然生物的生存和活动也提供了良好的场所,湿地还可以进行气候调节,维持气候基本稳定,可以说湿地对自然界以及人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因此成为了人类利用的主要资源之一,但无度利用,又导致湿地破坏严重,随着湿地问题的日益凸显,湿地保护成为了各国不约而同的措施,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保护意识形成较早,其保护措施也比较全面,其他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各种保护措施并加以实施,足以见得各国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渐加强,像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在湿地保护上制定了专门法律,并倡导国民积极进行湿地保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湿地当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这是湿地保护工作的可观方面,为其他欠缺湿地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的国家树立了很好的榜样。目前湿地保护已经成为了许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不可缺少的措施,通过将湿地定位为本国重要的资源进行保护,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湿地保护意识基本形成的标志是《湿地公约》的制定,其对湿地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的制定促进了湿地保护意识的加强,地球湿地资源进而逐渐得到保护,破坏程度相较于以前也大大减弱,然而,和域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湿地的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相关部门和公众对于保护湿地的重视程度不足,湿地保护工作指导规范不健全,国家在湿地方面的工作不到位,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湿地,直接导致公众湿地保护意识不强,因此,我国需要加强湿地保护意识,规范湿地保护工作,以保护我国的湿地资源不被破坏。从湿地的基本情况来看,湿地资源的严重破坏决定了其急需被保护,湿地保护工作也需要规范,本文通过论述湿地的自身价值和湿地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我国湿地保护面临的困境,从我国湿地保护制度的不健全出发,再参照相关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比较国际社会的湿地保护方式和我国的湿地保护方式,总结出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外国发达国家的有效经验,分析我国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和所含条件的可行性,最后,在参考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适合我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