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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公共场所电子眼系统是限定于公权力机关在公共场所设置和运转的图像监视系统。随着“平安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场所电子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成了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根据《辉煌中国》系列纪录片,目前我国一共安装了超过1.7亿个电子眼。我国视频监控网——“中国天网”是当前世界上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为广泛的视频监控网络。政府部门在交通干道、公园街巷、治安卡口等公共场所安装了大量的电子眼,利用定位技术、人像采集、自动传输等技术对公共场所进行连续不间断的监控和信息记录,而且许多监控系统都非常智能,在安装了强大的识别系统后,可以准确识别人脸、交通工具、车牌号等信息。公共场所电子眼的监视活动一方面具有维护公共安全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性。然而由于我国公共场所电子眼的应用普遍较晚,相关法律的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由于英美国家进入监控社会早于我国,监控理论研究较为成熟,相关法律也较为完善。在我国隐私权保护视域中公共场所电子眼法律规制滞后的背景下,考察域外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这一论题涉及的几个基本概念,包括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电子眼系统与隐私权的界定,阐述公共场所电子眼下的隐私利益,为后文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探讨公共场所电子眼下的权利冲突与平衡,公共场所电子眼监控涉及公权力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公权力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体现为:(一)公共场所电子眼位置安装不当;(二)安装电子眼未做出公开、明确的标记;(三)不当公开或泄露监控信息;(四)不当识别个人身份信息;(五)数据整合获取个人私密信息。解决该冲突应当遵循利益衡量论,以公共利益优先,以职权法定、行政正当、比例原则限制公权力。第三章总结我国当前对公共场所电子眼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其不足之处,介绍英国与美国的规制模式。英国规制的重点由早期的合理隐私期待理论转向了个人信息保护,遵循《数据保护法》的规定,规范视频监控下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美国规制的核心则是维护受到政府威胁的公民基本宪法权利,通过隐私权宪法化赋予隐私权直接对抗公权力的效力,并通过出台《公共视频监控指南》,奠定了视频监控规制的基本框架。第四章提出我国隐私权保护视域中公共场所电子眼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一、完善信息隐私的公法保护制度;二、在公共场所电子监控指导性文件中加强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