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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人群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但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政府治理社会、解决社会问题所选择的方法都有差异。传统社会中,一种普遍的解决方式是寻求亲属群体的帮助,此外,政府通常也会介入支持。而伴随着城镇化、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结构、利益分配格局以及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都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进而导致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社会困难显得更加纷繁复杂。此时,传统意义下的“全能型政府”的社会治理手段因其管理成本极高,自我组织、管理、调节功能的丧失,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受挫等弊端使其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变化。在此背景之下,亟需孕育一支新型的力量来充实社会治理的队伍。根据国内外长期的实践表明,在现代社会中,仅靠亲属或政府的救济和接济是不足以解决社会成员困难、维持社会秩序的,更为专业化和更为有效的手段是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工作。而作为社会工作的载体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近些年也如雨后春笋般的蓬勃发展,令人目不暇接。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其中不少以“助人”为宗旨,并开始尝试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的社会服务机构却暴露出:“政策环境与政策体系不健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评估监管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无法吸引人才、开办费、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投入严重不足;总体规模不大,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庞大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发展不均衡,服务效果参差不齐以及社会认同度低的种种问题。”综上,本文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其概念及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探究我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现实困境,在此基础上就域外相关立法做以对比及本土化移植,汲取有利元素,最后就我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