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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相较于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这一方式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和便捷性等独特的制度价值。但考察我国当下的实践,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领域,虽然立法条文数量多且条文内容广泛,但实施成效不佳,其所凸显的问题日益严峻。这些问题具体包括:立法粗疏,导致理解困难;立法无效,导致公众无法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立法缺失,导致公众只能用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立法冗余,导致信息公开的成本提高,影响行政效率。上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中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影响了主动公开制度的价值实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发生,使得《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衡。本文基于对现行主动公开的立法规范的逐一考察,结合对实践中大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梳理,考察现行立法存在的若干缺陷。最终回归到立法条文本身,对上述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体措施有:细化原有过于粗疏的规定事项,提高规定的明确性;强化对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监督,提高对规定的执行力度;补充需要主动重点公开的事项,以减少相关领域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去除冗余的规定,节约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最后,本文对《条例》的立法结构调整及调整后的条文也给出了一个探索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