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论文以发生在2006年的“许霆取款案”为引,论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进而探讨协调两者关系的方法。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老问题,本文在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两个宪法性权利的角度论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比较两者的价值,同时提出一些新的观点,例如客观监督与主观监督的分类体系;我国宪法以及英美国家宪法中有关规定的结合;舆论监督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以及对这些新趋势应当采取的新应对措施等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是一个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发展的问题,本文最终的目的,是力求在这个问题的研究思路和研究结论两方面均有所突破,为今后更深入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本论文分为三章,以下简要介绍各章内容。本文第一章分别介绍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这两个范畴,从概念、特点等角度对两者进行全方位的阐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虽然是两个大范畴,内容庞杂,枝节繁多,但它们又均有各自的核心,即它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公民宪法性权利。舆论监督最终可以归纳为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行为,而司法独立则可以归结到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虽然这两个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中都没有出现,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与公民的宪法权利和《宪法》要求国家履行的职责有着紧密联系。将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归纳为两个宪法性权利,目的是在之后的论述中,将研究它们之间关系的问题转化为研究两个宪法性权利之间关系的问题,有利于更加清楚地发现其相同点、不同点,有利于发现其互相作用的方式,也有利于对两者进行比较。本文第二章论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论述其关系之前,首先明确何种舆论监督司法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可以按照行为模式分为主观监督与客观监督两个部分,客观监督与审判公开有关,与司法独立并无直接关系,真正与司法独立有关的是主观监督类型的舆论监督。由于大量的客观监督行为被以影响司法独立为名作为舆论干涉处理,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因此,进行这种澄清是非常有必要的。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面对这对矛盾,应当找出适当的标准对两者进行价值衡量,并用一定的授权判断来弥补标准判断的不足之处。本文第三章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讨论如何根据舆论监督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新特点,协调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通过许霆取款案等案件,我们可以归纳出舆论监督正在朝主体多元化、影响扩大化、过程理性化方向发展。对于舆论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应当更为广泛地授权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采取诉讼强制措施,同时,应当要求司法机关对公民监督以及学者监督采取必要的容忍态度。针对舆论监督影响扩大化、过程理性化的趋势,则应当从司法机关自身建设以及如何正确引导公众舆论继续沿着理性化之路前行这两个方面进行处理。结语部分对本文做了简要总结,着重说明本文提出的新观点、新措施以及以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