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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是我国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10%以上,渔业水产品出口额一直位于我国大宗农产品出口前列。渔业也是世界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长期以来,渔业高投入、高风险、低保障的矛盾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社会稳定。渔业保险在分散渔业风险、填补渔民损失、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渔业保险究竟采用何种经营模式,却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我国渔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多因渔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导致经营亏损而选择退出,以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渔业互助合作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以来一直持续经营,显示了极强的生命力,为渔民生产和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风险保障服务。但是,有关渔业风险和渔业保险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专门性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研究更是少见。由于缺乏对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理论基础分析,导致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需要理论指引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也无法指导渔业互助合作保险未来的发展。因此,系统性地研究渔业风险以及互助合作型的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形成、运行及保障机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部分,主要回顾了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研究成果,明确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渔业风险、渔业保险的特性进行界定,分析互助合作保险经营基础及其基本形态,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介绍发达国家(地区)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历程,为我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研究提供经验和借鉴。第四部分,分析中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形成背景和发展过程,运用供求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解释其形成动因,并对现实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第五部分,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分析对象,对其运行状况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指出缺少财政政策支持和内部治理机制缺失是中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障碍。第六部分,针对第五部分揭示的问题深入分析政府介入对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正负效应,并通过实证分析予以检验;在此基础上探讨政府介入的合理边界,为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设计及政策建议提供指导依据。第七部分,着重从组织治理、财政支持和外部监管三个方面设计了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的保障机制,结合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对保费补贴规模和财政负担能力进行测算,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参考依据。第八部分,根据前文分析,对改进和完善中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形成、运行及保障机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1)渔业生产高风险性是渔业保险需求的基本前提,渔民收入来源单一,缺少多样化的风险处置手段使渔民更倾向选择保险方式转移风险;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引致的保险交易成本方面比保险公司具有优势。互助合作保险是在商业保险无法提供风险保障的背景之下,渔民互助共济对抗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其形成的动因所在。(2)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典型代表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在为渔民分散风险和提供风险保障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商业渔业保险市场的供给缺失。(3)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渔民“互助合作”组织,政府主管部门过度的行政干预使协会运行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协会运作缺少自主性和独立性,渔民利益被忽视。(4)中国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介入,政府介入存在正负效应。政府介入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边界。在渔业互助合作保险发展中,一方面,政府应该减少对互保协会内部组织运行的干预,使之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在法律政策方面支持互保协会发展,给予参保渔民保费补贴,提高渔民自愿参保积极性。有鉴于此,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治理、财政支持和外部监管保障机制,实现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