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刑事庭审效率,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增设了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尽管两高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架构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是现有相关法律规范对刑事庭前会议的规定仍旧尚显粗疏,对此有关学者纷纷对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进行研究。然而,目前学术界对刑事庭前会议的研究却主要停留在理论规范层面,而在这少数从实证的角度对刑事庭前会议相关研究中,从检察视角和审判视角对其分析的均有所涉猎,却唯独从辩护视角对刑事庭前会议进行实证研究鲜少涉及。与此同时,新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视,故亦不应忽视刑事诉讼中发挥保障被告人权益作用的辩护问题。基于此,本文恰从辩护视角对刑事庭前会议进行实证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辩方适用刑事庭前会议的基本法律构架。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关于辩方适用刑事庭前会议的立法设置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参与庭前会议以及对辩方产生的约束效力三个方面分别归纳了各自的法律规范现状,具体包括了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权利赋予不明确,申请范围仅局限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间限定为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开庭审理之前,申请被采纳的标准上法院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庭前会议中的辩方参与程度、被告人被羁押的庭前会议召开地点和辩方参与解决事项的范畴均存在不明确性;辩方适用庭前会议的效力及权利救济也不明确。第二部分,辩方适用刑事庭前会议的实施现状。通过对3个地区的16个法院和检察院的调研以及对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访谈等调研情况中所展现的刑事庭前会议辩护进行分析,从辩方适用庭前会议的启动、运行、效力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首先,通过对辩方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调研中的多数法院均明确赋予辩方该申请权利,而仍有部分法院没有予以明确规范,与此同时,在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时间上和适用范围上均不统一,但是多数法院都适当扩大了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再次,通过对辩方参与庭前会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参与程度很高,被告人参与程度不统一,且被告人参与程度低,庭前会议中被告人被羁押的召开地点主要为法院,辩方参与庭前会议的解决事项存在很多争议;最后,通过对辩方适用庭前会议的约束力情况进行考虑,发现其实践做法不统一,而且实施效果不佳等。第三部分,辩方适用刑事庭前会议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调研实施现状的分析,总结归纳了辩方在申请启动、参与庭前会议以及适用庭前会议效力三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申请启动中主要包括了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比例较低,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时间突破了法律规范;再次,在参与过程中主要包括了庭前会议的召开很大程度上依赖辩护人的有无,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很低,辩护参与庭前会议的解决事项不统一;最后,辩方适用庭前会议效力上主要存在着不统一以及制约力不足的问题。第四部分,从辩护视角完善刑事庭前会议程序。结合调研实践中关于辩方适用庭前会议存在的经验和不足以及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从辩护视角完善庭前会议的建议。首先,在庭前会议会议的启动上,主要包括了明确赋予辩方启动庭前会议的申请权,对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将辩方申请启动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充;再次,在庭前会议的运行上,主要包括了强化庭前会议的刑事法律援助,明确赋予被告人应当参与庭前会议的权利,对被告人被羁押的庭前会议的召开地点和形式做灵活处理,合理界定辩方适用庭前会议的解决事项范畴;最后,在庭前会议的效力上,主要包括赋予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的效力,赋予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仅具有申请意义上的约束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