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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最大的优越性在于体现了“自由”、“平等”和“权利”。私权是最大的权利,国家公权力原则上不介入市场。民法庇佑下的“自由放任”的市场机制带来极大物质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市场呈现“失灵”状态。市场的失灵,为政府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的规制提供了合理的契机,政府因此从被动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干预者”,但是,政府干预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动态发展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更合理定位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对解决环境问题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困境,合理结合市场与政府的力量,使之相互帮助和配合,无疑是一种革新的应对思路。环境法调整机制的成长与进化和环境法的形成与独立过程同步,同样反映的是近代愈演愈烈的环境资源问题对法律制度的需求。环境法产生之初,无论是利益的考量,还是调整方式、价值目标,它都有别于传统的私法与公法,归属于第三法域,即社会法,它融合了公法和私法独特的调整手段,填补了由于公、私法对立和部门法分割造成的空白,克服了民法和行政法在环境问题调整方面的局限性。
经济刺激机制作为政府采用的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自我规范手段和利益激励机制,是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的结合,其有效运行对于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协调政府、企业、市场三者关系,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经济刺激机制是一系列环境经济手段的集合体,主要包括排污收费、环境税、排污权交易、押金一退款制度、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补贴等。由于经济手段具有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与市场机制紧密结合、能有效筹集资金、节约政府执法成本等特点,从全球范围看,经济手段在环境管理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国正着力发展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环境管理的政策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重点运用经济手段转变是必然趋势。由于我国经济转轨为时不长,市场体系尚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我国对于环境经济手段的尝试很有限,在制度的制定实施方面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本国的环境法经济刺激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对环境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