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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关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与发展,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重要部分,其同样对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纵观世界各地证券交易所性质,无非可以归纳为会员制与公司制,但我国证券交易所由于特殊发展进程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独特性被称为“第三模式”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协议等来源取得监管上市公司的权利,促使上市公司规范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板块试点注册制之后,最近新修订并出台的《证券法》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该举措无疑是科创板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者,监管上市公司虽然只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中的一部分,但上市公司规范发行证券和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却事关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可见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重要性。证券交易所监管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我国的具体证券环境下,难免会存在交易所缺乏独立性、交易所与证监会权限配置不清、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监管手段单一以及司法介入机制不足等问题。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的权责配置不清是“行政之手”介入自律监管过度的结果,这大大阻碍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的发挥,因此,证监会进一步下放权力,将自己的监管重心转向事后监管,这将会对理清两者权责配置提供很大的帮助,证券交易所的独立性也会得以提高。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监管理念存在缺陷以及信息披露刑事责任不足,如果监管理念上以规范上市公司中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信息造假的刑事责任适当增加,那么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将得以进一步完善,也会更符合注册制的要求。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手段可以借鉴域外与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适当丰富我国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手段。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司法介入存在不足的问题,司法介入机制可以通过制定监管行为区分标准以及相应制度的途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