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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吸收普通民众、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陪审制度作为公民、群众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机制,在众多国家受到高度的赞赏与青睐。我国的陪审制度具适用上的任意性、陪审员的相对确定性、职权的全面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同时它在维护司法公正、发扬司法民主、完善司法监督、加强普法教育等方面存在着独特的价值功能。但我国陪审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存在诸多的缺陷,如现行立法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的非常狭窄(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陪审员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陪审制度在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律表述混乱不一,法律没有对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任期的长短、责任的大小、具体的职权、补助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就陪审制度的保存或废除展开了较多的讨论,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是废除论,第二是陪审团论,第三是保存完善论。前面两种观点的理由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而是不可取的。那么我国陪审制度的出路何在呢?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实践中不断采取措施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