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始终占据了重要地位,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只是在个别法中规定了个别优先权制度,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我国于1986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雏形,并最终通过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与2000年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将船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虽然该制度的形成经过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论证,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会不断面临各种问题,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是否及于代位物、行使程序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分析,虽然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但是遇到细致性的划分时,例如劳务派遣船员的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二倍工资”等工资项目是否应当受船舶优先权担保存在争议,对于陆上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债权能否享有优先权担保也存在一定争议,而对于装载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船舶造成的严重污染侵权的赔偿请求权是否应当受到优先权的担保也同样存在问题。其次,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当事船舶的代位物应当进一步明确。同时,在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程序上,法院扣押船舶后能否拍卖船舶存在问题,且相关权利人根据优先权申请受偿也存在一定制度和程序上的缺陷。笔者通过研究,对以上内容和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上各方面入手,对我国目前船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研究,从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便利行使程序等角度出发,对船舶优先权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