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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生活越来越富裕,机动车数量在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数量必然随之增加,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率也必然上升。交通事故频发已经严重影响着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肇事后逃逸更是加重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要充分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减少交通肇事和肇事后逃逸的发生,就需要正确的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罪适用中最具有争议和最困难是就是对逃逸的认定。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交通肇事罪的高发,使着实际中有着形形色色的案例可以参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进一步论证了论点。本文也使用了比较法研究方法,现在中国的这个阶段,国外早已度过,其国内法律对逃逸的规定给中国的法律提供了借鉴参考的素材。综合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中共有三处“逃逸”,其中第一处是由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定,影响交通肇事罪的定罪;第二处和第三处都是刑法条文的规定,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出现,影响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逃逸”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过程贯穿了定罪与量刑,则必须先将这三处“逃逸”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梳理清楚。本文第一部分就将这三处“逃逸”的出处和与交通肇事罪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根据逃逸起到的作用的不同,将“逃逸”分为影响定罪的逃逸和影响量刑的逃逸,这也分别是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影响定罪的逃逸,是由司法解释进行的规定,将一个刑法的加重处罚情节提前到犯罪定罪过程,这可能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首先对定罪中的逃逸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认定影响定罪的“逃逸”存在着两个问题:1.与影响量刑的“逃逸”的区别;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影响量刑的“逃逸”包括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这两处逃逸可以看做一个整体,逃逸致人死亡是肇事后逃逸的结果加重犯。文章第一部分已经分析,肇事后逃逸与交通肇事是结合犯的关系,如此,肇事后逃逸就有着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而与交通肇事罪有区别的主要是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肇事后逃逸这部分主要分析其犯罪行为和主观罪过。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最有争议和最困难的两个问题是:1.主观罪过;2.致人死亡与逃逸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这部分主要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述。本文主要是对这三处“逃逸”的认定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准确认定逃逸,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作用,减少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