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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推广和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并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继续落实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财税改革的部署,明确指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频出重拳,表明其在我国地位显要,而若要使我国财税体系更为健全和完善,首先就应该注重地方税收体系的加强。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我国原有的地方财税体系被打破,整体税收格局出现质的变化。2011年,“营改增”尚未试点时,地方营业税总收入额为13504亿元;2012年,我国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截止2014年,我国地方营业税总收入达到17713亿元,尽管在地方税收总收入所占比例由原来的33%降至30%,但仍是我国地方财政收入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收入来源,充当着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然而“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地方税体系仍然不健全,曾经在财税体系中“红极一时”的营业税,也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基于这一背景,就“营改增”对我国地方财税体系的影响展开深入分析,完善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使地方经济能够获得更快的发展,对此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对“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就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说明,同时对国内外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说明,并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二章: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相关理论。对于地方税主体税种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从理论层面就与之相关的理论进行综述,同时界定了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并且基于基本特征、影响因素两个角度着重就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有关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第三章:“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分析。主要从全国的角度通过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说明,指明了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发展现状,同时就“营改増”对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展开深入的论述,并且通过对不同省份税种收入在各地方税收收入中的占比分析,得出了各地方政府在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时应该因地制宜的结论。第四章:河北省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证研究。主要立足于“营改增”后河北省的税收收入结构,剔除营业税影响的因素,结合“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分别就选取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作为河北省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了实证研究。第五章:“营改增”后选择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针对前面对河北省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证研究,提出了河北省应选择房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并针对目前房产税中存在的问题,如税基狭窄、评估制度不完善等提出了完善方案,同时从立法、制度、征管等角度就如何培育房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提供了相关配套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