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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起源于司法实践,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律与事实融合的产物,且呈现出纷繁复杂、表现各样的态势,使得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的处理中困难重重。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的公正性,民事合同作为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其效力认定是该类案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笔者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对类似案件判决的梳理发现,即使高级以上的法院在裁判中也存在较大差异,且尚无稳定可依循的法律判断规则,同时理论界对该问题也存在着不同观点,故在实践和理论中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法学理论中,刑法与民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各自的社会关系,刑法处理着犯罪与刑罚,民法调整着平等私主体间的法律关系。鉴于此,笔者以集资诈骗罪中涉及的借贷合同为视角,坚持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事规范予以评价的原则,研究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及衍生出的审理程序、执行等相关问题,以期为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全文主要由引言、四章正文构成。引言交待了选题的原因、研究的意义。第一章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第二章论述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探析的必要性。理论上,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无效说”、“可撤销说”和“有效说”三种观点,分别阐述了各观点的理由和内容。实务上以民间借贷合同为例,论述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且各方权利救济需要以合同效力认定结果为前提,该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三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以集资诈骗罪为视角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经典案例,对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问题的实体法进行了分析,主要对《合同法》52条进行拆解,以此厘清常被法院引述作为合同无效的条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并得出集资诈骗案中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的结论。第四章提出破解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思路。一方面在认定该类案件的合同效力时应坚持诉讼经济便民原则、受损权益充分合理救济原则及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处理时,应坚持民事审判独立于刑事审判,合同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民事规范予以评价;突破“先刑后民”的程序处理模式,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可适用“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完善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权益救济途径,从而更妥善解决合同效力认定后的权利救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