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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人格权存在着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人格权的立法方式——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但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不是孤立的问题,这个争议焦点的背后是对人格权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的认识的不同。这些问题涉及到对法律上人格概念的理解和法学上对“权利是什么”的追问,还可追溯到哲学上对“人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的理解。理论认识的差异带来制度安排上的不同见解,表现为对一般人格权、法人人格权等制度的理解和立法安排。本文没有对人格权理论和立法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争议的问题予以“全面”论述,而是选择了认为和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密切联系的理论和制度进行探究。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人格与人格权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了人格与人格权的涵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人格权与人格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第二节对法律上的人格及其涵义的演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法律上人格从不平等到平等的发展过程,其原因在于人格的基础发生了从身份到伦理的演变,但人格的伦理性也有退隐的趋势。第三节梳理了人格权的历史脉络,指出人格权源起“人对自身的权利”,但标志着近现代人格权概念的真正产生还是“人格的权利”的提出;从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宽,具体人格权的种类逐渐增多,一些国家开始承认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制度也有独立的趋势。第二章对人格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究了哲学上对人的本质的界定。人的理性本质为法律上的平等人格奠定了基础,为法律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为人格权的丰富的伦理价值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本文重新审视了身体论并发掘了其对于人格权的意义。身体论对人的感性的宣扬,哲学上对人的本质的身体向度的研究,并不是把人的本质从理性归为感性,而是从思想上对身心二元论的摒弃,全面确认、肯定人的价值,为人格权的认识提供更好的理论铺垫,并对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解释和指导。第二节探讨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我国有学者否认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古典自然法理论和康德哲学中人格权都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我国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节附论,在前述人格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对法人人格权问题进行了探究,认为所谓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有本质的区别,它不具有伦理性;我国不应承认法人人格权,否则有悖于民法人文主义。第三章是探讨了人格权作为实在法上的权利的理论与制度问题。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了人格权作为实在法上的权利的理论争议,回答了对人格权作为权利的前提——权利概念的理解,论述了人格权作为权利的特殊性,并对我国当前关于权利概念的通说——权利利益说适用于人格权提出了质疑。第二节探讨了人格权的权利性质。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专属性,内在于人格的权利体现了人格权的本质,绝对不可商业化;人格权作为支配权有其特殊性,通过人格权客体的特殊性、对支配权概念的认识、如何看待自杀、自残行为和部分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几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三节探讨了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首先,从义务主体、理念和内容之规定几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并对我国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做了具体的比较分析。其次,探究了二者的转化,主要是宪法价值在民法人格权中的浸润和民法对宪法人格权的补充。还对宪法人格权的民法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我国当前人格权立法中的争议制度和立法体例安排做了探讨。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首先从法学方法论上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接着对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模式和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最后对一般人格权的制度价值、不确定性以及克服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部分是否应独立成编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权的权利性质理论这两种传统的分析路径进行了分析,然后从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的角度论证了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