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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方洪劳教案备受公众瞩目,它用真实的事实再现了我国劳教制度的弊端。因为方洪劳教案的推动,我国立法者开始着手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虽然重庆方洪案如此有代表意义,但目前学界却并没有对本案的全面细致解析。对本案进行细致分析,有利于我们为改革劳教制度理清思路、提出建议,还有利于处理公权私用、官民冲突问题。总之,对本案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引言:梳理本案案情,对重庆方洪劳教案进行全面介绍,并立足案情提出相关法律问题,即方洪行为性质实质上是什么?本案程序是否合法?劳动教养制度是否违宪?国家公务人员的容忍义务指什么?第一部分:对方洪劳教案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分析。实体方面,方洪的行为并没有散布谣言,方洪的行为实质上是自由发表言论;程序方面,本案除了“聆讯”其他劳教程序都没有遵守。第二部分:对相关延伸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第二部分对劳教制度的违宪性与国家公务人员的容忍义务两个延伸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在劳教制度的违宪性方面,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基础违反宪法,除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方洪及其代理律师采取的两种违宪审查模式的可行性。其次,在国家公务人员的容忍义务方面,本文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民的批评建议有容忍义务。当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格权利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相冲突时,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供公民实际恶意的证据。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是明显而紧迫的危险,否则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结论:重庆方洪劳教案是法治的胜利,方洪的行为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对待公民的言论自由,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应有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