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然而,如同任何科学技术一样,网络技术的极大地造福社会的同时,来自网络空间的种种危害,给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现实的威胁。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全球性,隐蔽性等与现实世界截然不同的特点,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使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实践中形成了歧见丛生的局面,成为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一大难题。刑事管辖权通常是指刑事实体法上的管辖权,即刑事案件是否使用一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原则相补充,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管辖权关系,我国刑法也是如此适用。但是网络犯罪这一新兴的犯罪形式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基础发生了动摇:一方面,网络空间没有界限,而在传统的地理空间环境下,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其管辖区域是特定的,有明显的地理分界的。网络空间则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因此,在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空间里,地理的界限已经模糊甚至消失。另一方面,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管辖权的基础,比如住所地,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等,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的地理空间的联系会顿时消失。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必将呈现上升趋势,势必造成更多的刑事管辖冲突。如何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对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对网络犯罪概念及特征的研究入手,阐释了网络犯罪的基本概念,并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内外现状和国内外法学者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然后结合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关键因素,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确认应当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以侵害或影响关联性原则为补充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规则,以期待对发生在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的确定产生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