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0年保险业务在我国国内恢复以来,保险行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也被提出。因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在签订时,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同时,保险业务中的专业化和技术化问题非一般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理解。特别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存在大量的除外责任条款和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会直接影响到保险消费者投保目的的实现。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是由最大利益方保险机构事先制定的,以供对象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用以规范投保人、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条款,投保了就保险人事先已规定的事项无修改权,投保人只能全部接受该格式条款,投保人只就格式条款外未规定事项有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权利。大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存在使得传统的合同“契约自由”原则成为一种虚构,因此,如何加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维护契约之正义,已成为法律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将采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探讨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产生与发展、存在的合理性、带来的现实问题及其规制等内容,并结合我国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的建议。全文共分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概述。该部分从保险合同、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概念出发,抽象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定义,并对其法律特征和利弊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产生与发展。该部分着重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产生的基础、条件、现状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其产生与发展的各方面原因。第三部分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性。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章节,该章节所列的问题是笔者在对保险行业的大量保险机构从事的保险业务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保险业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合理性,主要包括部分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直接违反法律具体规定、保险人违法规定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擅自扩大“违法行为免赔”条款的解释、醉驾不赔、保险人缺乏诚信未履行提示和明确义务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出现的问题,笔者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制模式,以此切实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市场,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