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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通常被权利人用于借贷担保,即资产收益权权利人将自身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以换取贷款或者其他利益。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对于权利质权标的物范围的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以及理论与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对物权法定原则僵化的理解,以至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及其能否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担保作出明确界定,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法直接判定资产收益权是否为法定担保物,以及资产收益权质押纠纷是否可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取而代之的,法院通常是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涉案担保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进而对案件作出裁决,但是此种有意识规避争议、避免直接定性与裁决的处理方式有纵容法律分歧、误解之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产收益权质押的一系列性质问题。除上述问题之外,关联资产收益权在权利质权的设定以及质押财产的移转方面,物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相冲突之处。基于上述资产收益权性质、权利质权设定、质押财产移转等方面的问题,为厘清资产收益权质押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规制,本文将从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出发,并结合国内外现有理论与实践,对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较为深度的阐释与解决路径探讨。本论文具体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实践考察与理论阐释。资产收益权意为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可以将资产收益权分为两大类——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收益权和权利资产类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早出现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融资活动中,政府以政策性文件的方式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以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收费权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并没有对收费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理论界对资产收益权的性质存在三种不同观点:未来债权说,应收账款说以及用益物权说。通过对上述观点的辨正分析,笔者主张,资产收益权同股权、知识产权相类似,为一种独立于现有物权债权二元体系之外的财产性权利。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法系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及规范适用进行比较借鉴研究。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四个有代表性的法治发达国家。美国资产收益权质押体现了卢埃林的法律实用主义理念,其类别更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交易的形式,而且质押与受让人对风险的假设无关。从规则适用来看,在美国运用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其资产收益权范围较本文的“资产收益权”概念更为广泛。英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同样秉承实用主义的特征。只要具有财产性,无论是有形财产抑或无形财产,均具有可转让性,这亦符合英国放松对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要求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理念。从规则适用来看,在英国应收债帐与我国的应收账款同义,亦可成为资产收益权,用作质押担保,该质押协议合法有效,并且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德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在于基于合同自由和权利原则的理念,肯认权利让与的合法性。质权按照他们所体现的权利的基本原则予以设定,并与以金钱和信用为基础的经济相适应。从规则适用来看,在德国,未来债权亦可成为资产收益权,用作质押担保,该质押协议并不违反德国民法的规定,不会导致此担保合同无效。日本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理基础基于质权的本质属性,换言之,基于权利与动产、不动产的同一性和可转让性,基于质权的本质体现为采用某种形式直接且排他地控制处于特定关系中的交换价值之属性,肯认资产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从规则适用来看,在日本,应收账款(未来债权)无论是用于担保贷款还是用于债权转移偿还债务都是可行的,在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上述各国资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基础及规范适用,对我国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的探讨提供了非常好的借鉴与基础功用。第三部分对资产收益权质押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阐述。资产收益权质押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质押财产移转问题以及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表现为:物权法条文间的原则、精神抵牾;物权法第5条与合同法第52条在理论、实务中的冲突。质押财产移转问题主要表现为:物权法、票据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关于质权设立的规定存在冲突;质押财产的移转效力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质押财产价值贬损使质权人面临着担保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价值贬损给出质人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第四部分对资产收益权质押问题解决路径进行了较为深度的探讨。针对质押过程中出现的质权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提供的解决路径为:消除物权法体系自身的不协调,统一担保物的范围;坚持私法自治精神,保持物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法秩序的一致性。针对质押财产移转问题,解决路径为:消融质权设立的冲突,统一资产收益权质权设立的法律规范;强化公示效力,建立有效的质物移转公示制度。对于质押财产价值贬损的风险问题,解决路径为:设置质押财产审慎审查制度与第三方监管制度,强化质权人的权益保障;设置质押财产锁定措施和资产价值报告披露制度,强化出质人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