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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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目为“寻衅滋事罪认定问题研究”,文章针对这些年来一直争议极大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展开研究。本着逐步废除的方向,坚持客观主义认定罪名的立场,提出暂时保留罪名,同步完善立法和司法对罪名的规定等建议,结合行政法的力量,来精确适用寻衅滋事罪以及限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以期未来能彻底废除该罪名。第一部分讨论的是对寻衅滋事罪适用条件的不一致和理论争议,通过对实践中已经有了判决结果的案件进行收集,笔者挑选了寻衅滋事罪的三种不同情形下共六个典型案例,放在第一章中进行讨论,旨在说明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形寻衅滋事、“聚众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形寻衅滋事、“网络虚假信息”情形寻衅滋事这三种情形的寻衅滋事行为在学界不同的观点,并且基于不同观点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指出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是确实存在的,有完善罪名适用条件的必要。第二部分指出造成上面的问题的原因,如立法解释太少导致进行司法解释过度,司法解释的内容很多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混乱、随意的问题;如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适用出现了较大偏差,什么行为都倾向往寻衅滋事罪的“口袋”里装。另外,“追求粗疏”的立法倾向、“口语化”的条文规定、对“公共场所”要素的忽视,笔者认为也是导致司法和理论界争议的原因。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寻衅滋事罪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解决所提的完善建议。扎根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放眼国外的立法体系,对于类似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形,其他国家是如何规制处理的,如可以学习日本将各种寻衅滋事相关的行为放到不同的罪名中去具体规制,一个罪名对应一个犯罪情形,分解细化;再如德国,我们可以学习其刑法外存在行政刑法的力量来打击一部分情节不严重的犯罪的做法,将涉及人身自由和财产的行政处罚司法化,有助于分化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可以通过完善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法律,使其更好地与刑法对接,将一部分情节较轻的犯罪情形从刑法规制的范围转移到行政法的规制范围内,分解过于庞大的“寻衅滋事犯罪圈”。继而笔者提出寻衅滋事罪的理论完善建议,主要分为细化、完善“随意殴打他人”情形规定、更加客观和具体地量化“公共场所”要素、完善“网络寻衅滋事”情形中对“虚假信息”范围进行限缩并具体解释等几大部分,给出该罪名认定方法的实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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