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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并对政府会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政府资产负债表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资产的信息披露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重要内容,我国迄今已发布涵盖固定资产在内的六项资产类政府会计准则,但仍有相当部分由政府实际控制、管理的资产并未纳入资产类政府会计准则予以规范,未得到有效报告,尤其是文物文化资产。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东方大国,文物资源丰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曾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截至2016年10月31日,仅可移动文物一项已统计查明有108.1万套。如此规模庞大、地位重要的资产却仍游离于政府会计准则规范和政府财务报告之外,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基于此,本文从完善我国政府资产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的角度出发,结合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的现实背景,立足我国当前改革实践,针对性地评估我国现有文物文化资产会计核算与报告体制,分析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试图为我国文物文化资产会计准则的构建提供相应建议。本文建议延续政府资产的一般确认条件以历史成本为基础对文物文化资产在政府资产负债表内进行确认,并在表外附注中披露资产相关信息。加强文物文化资产会计核算、完善文物文化资产信息的披露既有助于政府会计主体明晰自身受托责任履行,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效率,同时也有助于社会了解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保护情况及公众监督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