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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法律理论的核心问题有二:其一,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其二,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何处。其中,后一问题的解答依赖于讨论前一问题所获得的立场。本文正是以思想史的研究方式,通过仔细分析哈特的实证主义理论所引发之讨论,以期获得一个相对明确的答案,并且试图由此展现法律理论研究的方向。其中,本文认为实证主义理论,尤其是以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性实证主义具有更大的理论优势。 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论主要关注于讨论范围的限定,以及运用“命题”为主要讨论单元所具有的意义。 第一章试图寻求实证主义的基本要素。通过分析奥斯丁、凯尔森以及哈特三人理论的共同点,我认为,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的分离命题是某一理论得以称为实证主义的主要条件。因此,任何反对分离命题的立场都应排除于实证主义之外。 第二章的核心问题在于研究德沃金运用原则理论与规范规则对分离命题的挑战,以及实证主义对此的回应。同时,德沃金的批判又引起了实证主义内部的分裂,即坚持安置命题的包容性实证主义与坚持来源命题的排他性实证主义的出现。 第三章同样是以德沃金对于社会事实命题的批判为先导,通过哈特的惯习主义转向,明确惯习命题在实证主义理论中所处的地位。同时,比较马尔默的构成性惯习与科尔曼的合作性惯习,进而证明只有合作性惯习才能成为惯习命题得以成立的基础。 第四章以实证主义的内部争论为核心,这个讨论主要围绕着权威命题与实践差异命题展开的。排他性实证主义运用上述两个命题对于来源命题的支持,证明自身的理论立场更为可取;相反,包容性实证主义则通过反对上述主张的方式,证明自身理论的优势地位。 第五章是对于整个讨论过程的总结,目的有三:其一,总结各命题之间的对立与支持的关系;其二,确定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与法律权威性的来源;其三,明确法律理论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 最后得出全文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