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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国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这些环境问题,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变暖造成了国际纠纷不断加剧,因此触发了各国在国际社会指导下采取一致行动的愿望。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途径就是在相关领域缔结国际环境条约,明确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对于如何分担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基于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明确了责任的承担方式,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进行。自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被一系列的国际环境公约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等所遵循,成为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则。
首先,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对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的现实基础、内涵进行了总结,在此基础上,认识到共同责任具有优先性,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是有机统一体。
其次,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地位和确立依据,对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分析了其不能成为国际习惯或国际习惯法的原因,同时,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能够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的原因。
再次,考察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体现,分析了《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协议》对该原则的继承,并就如何贯彻落实该原则进行了浅显的说明。
最后,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景进行了展望。首先分析了该原则的实施现状,进而对该原则在以后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合作中的作用进行了展望,最后指出分析该原则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