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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是近几年国内法学界使用比较频繁的概念之一,尽管关于这一概念的含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一般认为法律全球化就是把全球各种法律体系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将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的法律简单相加或是相异类型的法律的匀力互渗,其结果是最后出现一种全球统一的“世界法”。笔者以为,这一认识虽然抓住了法律全球化的一个主要属性,即法律的一体性或普适性。但并不全面,实际上把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结构简单化了。毕竟,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任何时代,法律都有着非常复杂的结构,有着固有的形式、层次、主体,因此其法律的统一都是相对的,即包含着差别,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以差别为基础的(是同这种以差别为主要属性的法律冲突共存的);无论是“内国法的国际化”还是“国际法的内国化”,都存在着包容“地方性知识”的一体化和尊重“普适性知识”的多元化。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停留在传统国际法学尤其是国际私法或者国际经济法的背景下去理解法律冲突,很有可能难以对全球化背景下这一独特景观获得一个比较明晰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它往往会将视域集中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领域,而忽略了法律全球化对于公法领域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往往会简单的停留在个案法律冲突的现象罗列上,缺乏对这种“地方性知识”和“普适性知识”之间互动紧张关系的必要的形而上的关照。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哲学的视角去审视法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多元与法律一体,认为法律全球化的过程应该既包括法律一体化的过程,也包括多元化的过程,是法律的一体性和多元性的统一,是存在着法律冲突的统一;世界的一体化的本质应是多元一体化。用哲学观点而言:叫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从当下的状况看,法律全球化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全球扩张的结果,明显带有西方法律霸权主义性质。本文认为,各国(尤其是民族国家)为了保持其自身法律传统的连续性、解决其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均衡性、推翻法律殖民主义,就必须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法律冲突做出应对:第一,法律移植是走出困境的重要手段;这种移植不仅是一种文化产品的单向输出,而应是一种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化的双向移植,是法律文化的全面深层次的交流,是顺应多极世界的对话要求。第二,提高法律观念、完善立法制度、创造法制环境;就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发展而言,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构一定程度上是在前现代与后现代的巨大张力中进行的。因此,本文的观点是,面对法治进程中的中西文化冲突,应该保留优秀的民族文化底蕴,注重本土特色,借助本土资源,进而创造一种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