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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同时也给人类环境带来了巨大的陂坏。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由于环境的独特属性以及对人类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问题。人类环境问题是复杂的。复杂的人类环境问题对现代国际环境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给国际环境法带来了宝贵的发展机遇。为解决共同的环境问题,各个国家都对国际环境法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兴趣,到目前为止,国际环境法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快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世义务本身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成果之一。国际法将一国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和一国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加以区分。一国违反对他国的法律义务,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法律义务,可以由国际社会,或者由代表国际社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要求加害国、责任人履行义务。一国对国际社会的义务被称为对世义务。对世义务在国际法领域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是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可以称得上是刚刚起步。实践方面,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诉法国的核试验案可称之为一次尝试,但是可惜并没有形成相关判决。因而,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到目前为止并未得到正式的确认。所以单从国际实践来看这种结果是令人沮丧的。可喜的是理论学界并没有至此止步,而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到目前为止,人类共同利益概念、公共信托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上的理论等已经为国际环境法上的对世义务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支持。而国际环境法上对世义务的实施必将产生各种社会效应,包括对环境保护本身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意义,对“全球公域”、“共同财产”、“共同继承遗产”等保护的促进,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对“环境正义”的影响以及与共进的国际法理论的契合等。国际环境法上对世义务的真正实施还需要各种实践性制度的支持,主要包括如何规范诉讼资格,防止对别国主权的不当干涉,如何建立纠正机制,回应“环境正义”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