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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机构是存款保险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角色定位以及职能范围决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目标的实现。我国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运作模式至今仍未有定论,现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仅列举了存款保险机构将具备的四项职能,而在细节方面仍存在许多争议点。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以《意见稿》为参照,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角色属性及四项职能进行细化分析,并对其中的一些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在借鉴域外先进制度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力图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定位,并对其职能范围进行细化、具体化剖析。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简述了存款保险制度与存款保险机构的概念,并针对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属性这一学界的争议点进行重新定义与厘清,对学界主流观点——存款保险机构具备行政主体特性进行反驳,提出存款保险机构法律属性是具备公益特性的特殊商主体。第二章揭示了当前存款保险机构由破产救济向破产预防的职能演变趋势,指出了职能多元化将成为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定位方向。第三章到第六章详细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四大职能(赔付、救助、清算、辅助监管),并对其中涉及到的争议性法律问题一一厘清,力求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具体职能定位提供立法建议。其中,第三章对存款保险机构赔付职能中的保险事故、赔付金额、赔付方式和保险人的求偿权所涉及到的争议点进行剖析;第四章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经验,对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向问题银行实施救助的标准和手段提出建议;第五章中提出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以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承担接管与清算职责,从而与我国新《破产法》引进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形成契合。第六章指出了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以监管职权的必要性,并借鉴台湾经验,对监管权的内容与权限划分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文章反驳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行政主体特性,认为其本质应当是具备公益性质的特殊商主体;第二,文章对存款保险机构的三大衍生职能进行具体细化,尤其在监管职权方面,充实了其监管职能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