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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内容是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民事审判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本文立足于我国现有制度的缺失以及司法理念的不利影响,分析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保障、证人拒绝作证权、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四个方面对两大法系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比较研究,进而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这四个方面就相关程序的完善与构建提出了建议。本文主体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本章首先对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介绍,然后从直接言词、辩论原则、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四个方面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理论根源。第二章、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这一章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考察,并进行了简要的比较法分析。具体来说,是从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规定、相关权利、程序性规则三个方面进行,并且鉴于拒绝作证权的特殊性,将其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权利中分离出来,单作一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章、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与原因分析。这一章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概括了我国立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然后,从现状出发,分析现状出现的原因,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观念的消极影响过大而积极作用太少;立法的不完备;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当现象。第四章、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构想。这一部分的完善构想是建立在第三章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参照第二章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提出的。主要就是完善我国立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要有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其被履行,证人的权利有相关规定保障其充分实现。此外,就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性事项包括传唤规则、宣誓制度提出了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