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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机构,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从而产生了一些弊端,如缺乏专业分工、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等,对此学术界与实务部门曾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改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如今争论已渐趋缓和。鉴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加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列出了审判委员会改革的五大措施,那么在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前,结合各地法院的实践改革措施,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历史分析与评价,进而对审判委员会的未来走向作出谨慎而科学的分析,不仅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助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实现。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萌芽、建立与发展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作出分析,并从传统文化、政治因素、大陆法系与前苏联审判制度以及制度惯性这几方面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原因。其中特别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是符合我国政治体制的内在逻辑以及党领导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机制,所以该制度暂时不可能废除。第二部分梳理了以往有关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改的争论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虽然现在已经不予争论,但详细分析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持辩护、废除与改革的三种观点和理由,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同时本文还对这三种观点作出了客观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种较为现实、可行的改革策略。因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本身所承载的问题相当复杂,我们既要胸怀法治理想,更要立足当下,提出务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第三部分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本文一方面讨论了审判委员会在过去与现在所发挥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全面分析了该制度所存在的弊端。这种利弊分析能让我们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审判委员会制度。文章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司法标准、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审判委员会制度又存在着很多弊端,如缺乏专业分工、组织结构行政化、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有损司法独立、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有碍司法效率的提高、不利于追究审判责任等。第四部分探讨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方向。本部分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结合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改革措施对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方向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全面的分析。由于短期内审判委员会不可能取消,因此本文提出了较为务实的改革措施,如建立专业审判委员会、改革成员结构、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委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委会的办事机构以及限定案件范围和数量。总体而言本文基于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审判委员会应考虑向“司法化”与“顾问化”转变的两大改革方向,一方面淡化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色彩,另一方面考虑由目前的实际决策机构向顾问机构转变。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庭审的改革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可操作性的难题,所以“司法化”也许不能解决审判委员会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故本文提出审判委员会最终应向顾问机构转变,这样既能回避它所存在的弊端,又能发挥其集体协商集体决策的优势,从而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本文提出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取消只是时间问题。但鉴于它目前不可能取消的现实,因此本文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与实效性较强的改革建议,希望该制度能在转型时期的司法改革潮流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本文在如下两方面有所创新:第一,基于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对该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第二,提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指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两大方向,尤其是朝“顾问化”转变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