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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已将虚拟和现实世界联系得越来越紧密。网民的数量在我国急剧增长,手机网民的数量也在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可以说,如今的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越来越强。O2O模式就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营销模式。O2O即Online to Offline,也就是线上提供消费信息,引导消费者进行线下体验消费的一种模式。O2O模式下的网络租车平台就是将线下的租车信息进行线上的整合,再通过网页或者手机的客户端提供给消费者或者服务司机。在这种服务过程中,涉及到多方法律关系,汽车租赁企业为网络租车平台提供汽车和司机信息,直接进行交易的是司机和消费者,网络租车平台仅作为信息媒介而存在。这种新兴的经营模式应市场的需求而生,也存在着一定风险。所涉多方的法律关系若缺乏有效的监管,各方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租车平台的监管加以分析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介绍O2O模式以及在这一模式下网络租车平台的发展背景。然后概括目前我国目前对租车行业的理论研究概况、汽车租赁业监管的立法现状和国外的立法现状。接着交代本文的研究目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最后,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上,结合实际情况,归纳出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部分:选题的背景介绍。该部分首先介绍了O2O模式的产生背景以及该种经营模式获得消费者青睐的原因。然后在分析基于此背景下产生的网络租车平台的经营模式,最后再介绍网络租车平台的优势所在。第二部分:分析网络租车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存在的问题。在O2O模式下的网络租车平台提供的服务过程中,涉及到如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租车平台与线下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网络租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线下租车公司与司机的法律关系、网络租车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司机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在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中,由于网络租车平台、线下租车公司以及司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强制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网络租车平台很容易凭借自己的信息媒介地位而免责。但是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获得双向服务,即信息服务和用车服务的过程中,会被置于巨大的风险当中。第三部分:以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作为比较对象,通过比较发现网络租车平台的在经营过程中的独特之处。政府对出租车行业一直进行着价格和数量的严格控制,汽车租赁企业虽然有相对自由的通道,却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而日趋混乱。在夹缝中生存的网络租车平台虽和二者同属一个行业,由于经营模式的不同,却在监管上有着更为特殊的地方。第四部分:针对分析得出的存在问题,提出建议。监管网络租车平台的运营,不仅涉及到传统的租车行业中的监管内容,更涉及到网络上个人隐私及账户安全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驾驶劳务的合法性等方面。网络租车平台从市场的需求中应运而生,也应当由市场和有关监管部门一同调节和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努力引导网络租车平台以及租车市场实行更多的自律性监管,辅以监管部门的有效配合,才能让新兴的经营模式迸发出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