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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中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十分常见,但对于其重建制度进行专项研究的却很少。作为在实务上极易出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已经得到了各国和地区学者和立法研究的普遍关注。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6项对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进行了规范,但其内容极为简单,只是对此制度在立法上予以承认,但实际上缺乏可行性。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由于长期缺少物权制度的规范,更多地依赖于政府,使原本属于业主自主协商的事务纳入了行政制度规范之中,这势必延缓重建的工作。因此,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在物权法规定的框架下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以为业主的自助重建的合法途径提供完善的指导。本文立足于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的现状与困境,以对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重建的概念界定、立法模式的选择、理论基础等进行介绍,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重建制度进行剖析,以对中国重建实务中存在的重建协议达成的方式、所有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利益平衡、社区内建筑物重建相对于单栋建筑物的重建的特殊性,以及灾后重建与一般重建的差别规定等难题提供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