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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中,“实质等同”是一个安全评价中的科学概念,但它同其他评价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除了为安全评价提供标准外,“实质等同”还为监管提供了思路。监管机关依据“实质等同”的确立判定食品的安全性,从而确定食品的监管状态。在具体制度,“实质等同原则”的适用相当灵活,可以根据不同环节的监管对象以及风险大小设计不同的监管路径。美国适用“实质等同原则”作为其国内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工具不是偶然。作为检测工具的实质等同,以科学原则为理论依据,在人类漫长的食品食用历史当中一直作为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沿用至今;作为政策工具,则源自美国基于科学原则对转基因食品不加以差别对待的态度。选择这种政策的原因是美国建立了一套从“田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行政审批、风险管理、限量标准和标签制度等基本制度已积累了长期的经验;监管机关彼此配合执法高效;事后监管措施严厉降低了违法的风险。我国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一系列配套规章,也建立了以“危险评分”为主要安全评价工具的生物转基因安全监管体制。但是在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却没有专门性的具体监管规范。但是仅依赖转基因生物监管很难促进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发展。对此,本文提出了通过整合现有转基因监管环节,在不降低现有风险控制水平的前提下,将“实质等同原则”引入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通过加强监管机构的配合,整合现有行政审批流程,分阶段、分部门,依据监管对象和风险的不同,适当引入“实质等同原则”作为安全评价和政策判断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