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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特定场合下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则适用善意取得,这意味着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得以正式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传统民法理论适用于商事领域的突破,也反映出审判实践中对于保障股权交易安全与交易便利的需要。但我国目前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公司法解释三》并未明确股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只是规定准用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则,考虑到股权之特殊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框架在适用于股权变动的场合时该如何作调整,则需要进一步考察。本文旨在从股权的性质、股权变动模式等理论入手,类比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股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检索现有案例,总结股权善意取得的案型,并分析各类案型中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之起源及发展,即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与罗马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为了平衡财产保护与交易安全,进一步引入了权利外观制度而趋于完善;其次,阐述了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基础;最后,介绍了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确立,并介绍了我国股权善意取得现有案例的检索情况。第二章是股权善意取得的实质要件。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总结了股权善意取得的三项实质要件。第一项要件是股权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股权无权处分有四种基本类型,分别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名下股权、一股二卖、前次股权转让无效后受让人再次处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需要有权利外观,即无权处分人须以股东身份登记在工商登记簿中,我国目前的股东登记制度存在较多缺陷,不利于股权的交易安全;第二项要件为受让人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之事实不知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的善意须持续至其取得该股权为止,受让人无须自证善意;第三项要件为以合理价格转让,合理价格转让的前提条件即股权须通过交易行为完成,合理价格可以通过评估价格、其他股东的转让价格等来确定,受让人无须已支付对价。第三章是股权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首先,分析了我国股权变动的模式,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权即发生移转,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次,分析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为股东会决议不会对受让人善意取得股权产生直接影响;最后,提出了股权善意取得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形式要件,并说明了理由。第四章是股权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分别阐述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名下股权的善意取得、一股二卖中的善意取得、前次股权转让无效时的善意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善意取得四种案型中,股权善意取得的认定及要点分析。结论中对全文内容进行精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