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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证明研究领域,所关注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证据方面,对与其密切相关的证明则较少受到关注,而对司法证明概率论的问题更是鲜有探讨。与西方的研究态势相比,“司法证明概率论”这一主题在我国学术界并未受到重视。本文拟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概率论在司法证明领域的具体演绎方式与适用过程的介绍,来阐述概率论的司法应用,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课题在我国的研究空白。由于事实认定的大、小前提的不确定性,演绎推理的路径在证据领域并不具备太大的适用空间,且演绎推理方法系一种非扩大式的知识推理结构,其对司法证明而言也无太多的启发意义。相反,归纳推理方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更广泛的应用。因为证据评判的主要逻辑方法包括溯因推理、印证证明和最佳解释方法等归纳推理方法,而概率方法作为归纳逻辑推理的重要方法之一,毫无疑问是司法实践中发现事实真相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方法在证据评判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单个证据证明力与综合全案证据证明标准两个层面上。本文侧重研究的问题是:贝叶斯定理的似然比与证据相关性的理论相契合;贝叶斯定理的似然比作为评价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方法,有其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从酒精检测、足迹鉴定、DNA证据等统计性证据来看,贝叶斯定理在其中起了重要的数据分析作用。在证明标准的精确数字化方面,民事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依据条件概率理论即可转化为P>0.5。而对于这一公式的理解,本文主张,一方面将其看做相对比值,而非绝对的数值。体现在优势证据标准层面为,原告的主张在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中占据着大于1的优势(P>1/2),原告便可胜诉;另一方面,P>0.5不仅在证明标准层面可以适用,而且在由证据推理而来的命题、要件与事实上也可适用。此外,由于优势证据标准的概率化而引发的“合取悖论”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澄清。从根本上而言,因为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之间并非相互独立,所以合取概率论在证据评判中并无适用的条件与可能,由此而引发的悖论自然消解。由此可见,概率方法对发现事实真相具有相当的作用,然而,概率方法的司法应用也存在着来自诸多方面的风险和困难:一是归纳方法本身的或然性风险,二是概率的数字陷阱风险;三是数字到自然语言的跨越障碍。基于规避概率方法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风险的考虑,我们要肯定人类意志的支配地位与技术方法的辅助功能,并为事实裁决者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障其自由心证之权力。此外,事实裁决者应当意识到,概率论方法的司法应用价值本身仅在于提醒与辅助,而非对其他方法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