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范式视野下对短刑犯重新犯罪预防的研究--以浙江省X监狱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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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犯罪惩防体系构建中,相对而言,对“惩”的重视度高于“防”,在现代犯罪学的研究中,人们越来越重视“防”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罪犯”在接受惩罚后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衡量“惩罚效率”的重要指标,如何能够达成“惩中有防”和“惩防相结合”已是世界各个国家犯罪惩防体系中关注的重点问题。经过多年不断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范式理论开展重新犯罪预防。综合范式是由威慑范式、矫正范式、重返社会范式与剥夺范式等基础范式组合而成的范式。可以看到,随着犯罪惩防体系的发展,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重新犯罪预防的综合范式已超越了威慑范式与矫正范式的二元范式组合,而是形成了三元甚至四元的综合范式应用。  目前,我国对重新犯罪预防主要还是采用威慑范式与矫正范式的组合应用,但是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变迁发展,犯罪成因构成日益复杂,以二元组合形式为主导的犯罪惩防体系越来越难应对不断增长的重新犯罪率。近年来,我国的短刑犯重新犯罪问题更显突出,短刑犯重新犯罪已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组成;惩治效果的巩固基础脆弱,其重新犯罪的时间跨度之短和频度之高的“双高”现象严重。  因此,本文通过对浙江省X监狱所在押人员中曾经有作为短刑犯的罪犯的犯罪经历、学历程度、年龄结构、罪名构成等相关性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综合范式为理论基础透视了短刑犯重新犯罪的原因及现有重新犯罪预防政策失灵的成因,可以发现:刑罚威慑对于受过刑罚惩罚的短刑犯会逐步减弱;监狱矫正对于短刑犯难以达到矫正效果;短刑犯重返社会再次融入难等问题都会导致重新犯罪。同时本文以综合范式理论为向导,结合我国当前犯罪惩防体系构建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提出了“寓防于惩,以矫带防,用融促防”三个层面来推进短刑犯重新犯罪预防的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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