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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我国刑法全面承认单位犯罪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研究,逐步从是否存在单位犯罪转变为对单位犯罪具体形态的研究。随着单位犯罪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单位犯罪理论的研究也逐步深化,出现了大量有关单位犯罪的专著以及文章。近年来,学者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在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笔者在搜集研究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理论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本文从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特征、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除引言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研究,介绍了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及特征,阐明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在分析单位主体一元论缺陷的同时,从多角度论证单位犯罪主体二元论的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探讨,界定了单位犯罪中机关、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二级单位的主体资格,并与犯罪集团相区别。第三部分论述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论,将其与民商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相比较,并进一步介绍了刑法上适用单位主体资格否定理论的情形。第四部分探讨了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认定的基础上,讨论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及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否定了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肯定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第五部分是对单位犯罪主体立法情况的介绍。基于对单位主体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的同时,立足于当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尽快完善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为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