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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发展其正义理论的根本方法是契约论。这种契约论与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古典契约论既有方法论上的关联,又有理论目的上的区别。它继承了古典契约论的自然状态中人性、自然权利等各种理论预设,但是它不像古典契约论一样力图建立一种特殊的政体或进入某种类型的国家,而是试图确立一种公平的选择状态——原初状态,以使处于其中的选择的主体都能一致同意“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假想状态,是一种纯粹程序正义。为达到纯粹程序正义这一目的,罗尔斯创立了“无知之幕”理论。在“无知之幕”背景下,选择者被赋予自由、平等和理性的特性,人人都具有获得平等的关心和尊重的权利,他们对各方的特殊信息一无所知,仅仅知道他们的社会处于正义的环境,社会合作必要而且可能,以及与社会合作有关的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所以,处于这种公平环境中的人们基于直觉的、功利主义批判的、以及最大最小值的角度必然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
罗尔斯认为,从“反思平衡”的角度来看,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只是一种“最初的选择”,它只具有形式和抽象的意义。它必须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应用上得到检验:一方面,对比考察一国之内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安排,证明这一制度安排符合两个正义原则,它是自由、平等和理性的人们的合理选择;.另一方面,将两个原则正义扩展到“万民社会”后,也能使两个正义原则在“万民社会”中被恰当地运用,从而也能证明理性的各方即“万民”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乃是一种必然。
罗尔斯这一新方法尽管与众不同,独具特色,但是,它对整个正义体系的论证在抽象和具体的两个层面上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缺陷。就抽象层面而言,正义原则的前提基础——抽象的原初状态并不具备足够的道德证明力,也就是说,原初状态假设没有能够成为两个正义原则的真实的逻辑起点。就具体层面而言,一方面,原初状态中的主体设计,不论是一国之内的自由个体还是“万民社会”的“人民”主体,都不能必然、合理地推出罗尔斯所欲求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另一方面,原初状态作为一种纯粹程序正义的论证方法本应以一贯之地居于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之中,然而它在其不同思想时期却存在着矛盾的运用。当然,批判不是否定,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借鉴。尽管罗尔斯正义论方法论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新契约论,它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其方法论合理资源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罗尔斯自己明确声称的作为纯粹程序正义的方法。这种方法对社会制度的公正安排和市场经济的公平起点都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启示;二是罗尔斯正义论方法论在实际运用中所暗含的理性妥协的方法:在政治上主张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使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平衡:在经济上主张各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社会合作体系中“使每一个人都获利”韵差别原则。这种方法论原则对于我们构建稳定、正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