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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为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并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这为新形势下,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渊源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作为中华法系核心和灵魂的儒家法思想融通研究指明了方向。在法治建设中要坚持法治文化自信,就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对儒家法思想进行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使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真正实现融通,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论文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融通展开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融通的必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成就,与坚持“四个自信”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文化自信;法治建设能有如此成效,同样也离不开对“四个自信”的坚持,尤其是对法治文化自信的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坚持法治文化自信的指导思想,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则是坚持法治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中,转变国家宏观治理方式、完善法治顶层设计以及坚持国家法治价值取向,都亟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层面上的融通。第二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融通的可行性。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的融通,建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法治目标以及实现“五位一体”这一战略总体布局的架构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与儒家法思想的融通中得到丰富和发展,儒家法思想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先进理论的指导下得到提升和现代化嬗变,这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精神追求。第三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融通的原则与维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儒家法思想的融通,离不开在批判的基础上融通机制的建立。对于批判的要求必须是系统的,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系统的批判可以保证理论的普遍适用。对于思想理论的整体要坚持系统批判、合理定性的原则,对于具体内容的应用则要坚持限定语境,严格适用的原则,以此为原则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维度上展开融通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