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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历来是群众和学者关注和讨论的热点。实践中因受贿罪量刑情节不规范,导致量刑失衡大量存在,不符合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要求。本文首先列举了2013年国内办理的大案要案和基层法院审理的受贿案件共11起,对两个表格中犯罪特点进行归纳发现,大案要案犯罪时间长、数额大、自首少,有没有退赃、悔罪情节均未影响刑罚量,基层院审理的案件中受贿数额小,时间短,多数存在自首,在情节相同情况下,是否索贿并不影响刑罚。犯罪行为决定责任的大小,承担刑罚的轻重,但受贿罪中明显存在“罪责刑不均衡”问题。接下来探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典型案例中常见的量刑情节只有四种:受贿数额、追缴退赃情况、认罪态度和索贿,不仅情节不全面,而且考虑不周全,适用量刑幅度不统一,且以受贿数额为主要情节既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本质要求,又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实现罪刑均衡。再次是对受贿罪量刑情节的理论进行分析,通过《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和常见犯罪对量刑起刑点划分做分析,总结出刑罚量由刑事责任决定,而确定刑事责任则与分析社会危害性密不可分,这给我们分析受贿犯罪带来了借鉴的经验,通过分析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来确定影响量刑的因素。最后是本文论述的中心,确定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并阐述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确定的量刑情节包括背职方式、受贿次数、贿赂内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形式、造成后果、认罪态度和退赃、追缴情况几方面。在次数考量上,笔者更加注重索贿的次数,索贿本身比被动接受体现的危害性要大,但要存在多次索贿,则恶性更加严重。对于非财产性利益,笔者认为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中需要刑法和司法技术的支持,就目前国内受贿犯罪的侦查手段、技术和刑法对受贿犯罪的规定来看,无法查证获取非财产性利益的证据并难以确定定罪的标准,所以尚缺乏适用的可能;造成后果中,笔者主要是结合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做出了划分。在认罪态度方面,笔者认为认罪态度不能单独适用,其应该结合是否有其他从宽情节来考量,若不存在其他从宽情形,那么认罪态度较好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本文意在确定受贿罪量刑情节,达到规范受贿罪量刑的目的,尽最大可能减少罪责刑不均衡问题,增加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