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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询问作为法庭审判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证人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控辩式”庭审模式的最典型体现。随着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吸收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已由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转变为以职权主义为主,兼采当事人主义的“混合式”诉讼模式。重新构建了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基点的中国刑事庭审方式,初步规定了类似于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证人询问制度。但是受我国原有诉讼模式的影响和现实国情的制约,虽然立法有了相当的突破,但也仅是在外部形式上符合交叉询问制度的要求,理论和实务界仍然缺少深入研究和全面实行,造成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形同虚设。有鉴于此,如何对新引进的制度和原有诉讼模式进行整合,同时又继续扩大被告人庭审中的权利,做到理性而富于实效的改革,将是完善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岌需解决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较为成熟,可以从庭前准备和庭审活动两个阶段进行阐述,包括运作程序,技术方法和主要规则,将国外交叉询问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比较,由此概括出交叉询问制度的不同模式和配套制度,主要有配套程序规则,配套证据规则,和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完善的辩护制度和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制度在内的配套诉讼制度,以为我国的改革完善提供参考,逐步解决中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如何兼容的问题。从理论根源考察交叉询问制度,其作为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不仅仅体现在技术操作层面上,还蕴涵着深刻的理论根基,即自由主义,公平竞争精神和相对制度。交叉询问制度是在周密的技术性规则保障下,通过控辩双方作用和反作用来达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它在事实发现,人权保障以及定纷止争方面均有优势。但是英美法系典型的交叉询问制度仍有局限性,包括人证调查变成控辩双方的争斗妨碍事实真相的发现,过分注重诉讼技巧和策略规则导致诉讼迟延,因此应当客观的对待交叉询问制度的利弊,在引进这一制度时理性、科学的斟酌取舍,为我国传统司法观念的改造和新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思路。我国初步确立的交叉询问制度现状,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但是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真实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规定询问证人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而且缺乏完整、行之有效的配套规则规范,使实际运作成效甚微,造成了交叉询问制度权利属性和技术属性都被淡化,从而使庭审中的交叉询问制度改革又陷入了“改其形而不改其神”的症候,实践中形同虚设。我国交叉询问制度之所以形式化,可以从非对抗性的文化土壤,实质真实原则对交叉询问的排斥,宏观诉讼体制的影响,配套和保障性措施的缺乏等三方面找到原因。我国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应当采用当事人询问为主,法官询问为补充的整体模式构建方向;并且同时把握交叉询问中对抗性的限度,采用交叉询问与法官主动职权调查兼收并蓄原则,以对交叉询问基本程序进行完善,包括运作程序,技术方法,主要规则和配套措施重构,主要有完善庭前准备程序,赋予被告人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切实保障证人的出庭率,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增强交叉询问道德几个主要措施,以期在借鉴英美对抗制过程中,带着一种明辨力和理性的批判意识做到竞争性,创造性,有选择的模仿。